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
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,怀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几乎每周都需要做一次产前检查,按照相关规定来讲,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是否计入劳动时间呢?答案就在下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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怀孕女工进行产前检查能算作劳动时间吗
孕妇产前检查可以算作劳动时间。
妇女在经期、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受特殊保护,国家对女职工也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。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
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
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
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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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吗?
产前检查是预防分娩异常或并发症的有效方法。为了保障女职工定期进行产前检查,国务院颁布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规定: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规定: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(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),应算作劳动时间。
如果医疗机构安排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女职工离开工作场所参加检查,并将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有关规定中并没有严格限制检查次数。产前检查应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,依照医疗机构的判断进行安排。
而对于每次前往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,因往返的距离、排队及实际进行检查所耗费的时间等不同,一般难以约束。对此,公司只能依照规章制度,要求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日前相应合理的期限内,向公司提出申请,以便于公司能合理安排正常的工作运行。
需要强调的是,女职工产前检查用人单位不能按病假、旷工处理。正确的做法是产检时间按全勤处理,不应扣发工资。同样的道理,有的企业规定员工当季度累计请假超过3天,就没有季度全勤奖的规定,对于产检女职工也不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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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职工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共有16条,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,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、孕期、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。
《规定》指出,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。
《规定》指出,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
《规定》第七条指出,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`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《规定》第八条指出,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,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《规定》同时对违反该《规定》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。
《规定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同时废止。